将儿子送民办学校就读,起诉要求前妻承担费用,宁波镇海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 李某与周某于2002年离婚,儿子由李某抚育。去年9月,李某将儿子送到某民办外语学校就读,就起诉要求周某每月承担抚育费由400元增加到750元。法院认为,原定的抚育费数额能满足孩子基本生活和一般学校学习所需,遂驳回其诉讼请求。